13.1 给水


13.1.1 石油库的水源应就近选用地下水、地表水或城镇自来水。水源的水质应分别符合生活用水、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的水质标准。企业附属石油库的给水,应由该企业统一考虑。石油库选用城镇自来水做水源时,水管进入石油库处的压力不应低于0.12MPa。
13.1.2 石油库的生产和生活用水水源,宜合并建设。合并建设在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,亦可分别设置。
13.1.3 石油库水源工程供水量的确定,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   1 石油库的生产用水量和生活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用水量计算。
    2 石油库的生产用水量应根据生产过程和用水设备确定。
    3 石油库的生活用水宜按25L/人·班~35L/人·班、用水时间为8h、时间变化系数为2.5~3.0计算。洗浴用水宜按40L/人·班~60 L/人·班、用水时间为1h计算。由石油库供水的附属居民区的生活用水量,宜按当地用水定额计算。
    4 消防、生产及生活用水采用同一水源时,水源工程的供水量应按最大消防用水量的1.2倍计算确定。当采用消防水池(罐)时,应按消防水池(罐)的补充水量、生产用水量及生活用水量总和的1.2倍计算确定。
    5 当消防与生产采用同一水源,生活用水采用另一水源时,消防与生产用水的水源工程的供水量应按最大消防用水量的1.2倍计算确定。采用消防水池(罐)时,应按消防水池(罐)的补充水量与生产用水量总和的1.2倍计算确定。生活用水水源工程的供水量应按生活用水量的1.2倍计算确定。
    6 当消防用水采用单独水源、生产与生活用水合用另一水源时,消防用水水源工程的供水量,应按最大消防用水量的1.2倍计算确定。设消防水池(罐)时,应按消防水池补充水量的1.2倍计算确定。生产与生活用水水源工程的供水量,应按生产用水量与生活用水量之和的1.2倍计算确定。
13.1.4 石油库附近有江、河、湖、海等合适的地面水源时,地面水源宜设置为石油库的应急消防水源。


条文说明

13.1 给水

13.1.2 石油库的生产用水量不大,一般石油库的生活用水量也不大,两者合建可以节约建设资金,也便于操作和管理。
    特殊情况也可以分别建设,例如沿海地区,用量很大的消防用水可采用海水做水源。
13.1.3 在石油库的各项用水量中,消防用水量远大于生产用水量和生活用水量,所以当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使用同一水源时,按1.2倍消防用水量作为水源工程的供水量是可行的。
13.1.4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,利用储备库附近的江、河、湖、海等作为储备库的应急消防水源,可满足在发生极端火灾事故时对大量消防水的需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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